1.教职工或教职工遗属家境特别困难,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,人均收入低于 500 元/月的;
2.教职工男55周岁以上、女50 周岁以上,配偶无正式职业、无固定收入,本人社会保险为个人缴纳的,或长年多病丧失劳动能力的(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的鉴定书或相关证明材料);
3.本校教职工为残疾人(持有残疾证),配偶一方为无固定收入且社会保险为个人缴纳的;
4.配偶一方为现役军人,驻地不在乌鲁木齐市且无取暖补贴的;
5.在乌鲁木齐市以外单位工作的教职工的配偶,且无取暖补贴的;
6.教职工配偶为特困企业的职工(领有劳动部门颁发的特困证,且于每年在原发证机构注册并加盖审验公章)、破产企业的职工(以法院或有发布权的权威机构或部门裁定书为准);
7.符合<<关于自治区区级行政、事业、企业单位职工冬季取暖费报销有关具体问题的补充通知>>(新财文字[1999]27号)中规定的离婚或单身教职工(含丧偶职工)。
凡符合取暖费减免条件的教职工,居住面积未达标的,按实际居住面积的一半给予减免;居住面积高于享受补贴面积的,按学校规定享受补贴的面积标准的一半给予减免。